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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
(1)监督预算、计划的编制及执行
指监督、检查各级总预算与单位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以及经济建设事业完成的进度和效果。对预算和计划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包括效果等方面的监督,是财政监督的核心和主体。监督的目的是保证不打赤字预算,增收节支,并依照量入为出、尽力而为、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按预算法制以及会计、金库制度办事。 (2)监督财政收入正确、及时、定额上缴
财政监督
财政收入主要靠税收,特别是在利改税之后,税收收入占国家预算收入的90%以上。为了保证按分配政策的规定,把应归国家财政的收入及时、均衡、稳妥地上缴国库,必须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监督。通过税收监督,促使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个人遵守税法规定,照章纳税。既要触巧立名目,扩大收入范围,不按收入政策办事,加重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也要制止违反税法、税制的规定,随意减税、免税、偷税、漏税、拖欠、截留、挪用税款。 (3)监督财政投资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投资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好坏,会直接或间接地对国民经济产生影响,因此,对其进行监督,以使之向有利于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4)监督行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对行政事业经费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单位预算的编报、执行、报账和财政部门的审批、拨款、检查、审核等工作,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同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5)监督国有企业财务收支活动
这主要是指监督企业资本金管理、成本管理和利润分配活动。通过财政监督,促使国有企业按照财经纪律制度办事,厉行节约,加强核算,降低成本,挖掘潜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经济利益关系,正确分配企业的纯收入。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本省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行署专员、县(市、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和下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事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四条 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向同级各部门和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的情况;
(二)本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企业上交利润、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本级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预算级次及程序,拨付本级财政预算支出资金和管理预算支出情况;
(四)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的上解资金、向下一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上一级政府财政或主管部门拨付本级政府财政或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收入的上缴和预算支出安排、使用、效益情况,执行财政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制度情况;
(七)地方金库、组织预算执行的有关金融机构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八)预备费和机动财力安排、使用、效益等情况;
(九)省长、市长、行署专员、县(市、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财政收支情况。第五条 对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做好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对下一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调查。其主要内容是:
(一)财政、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政府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三)本级政府财政向上一级政府财政解缴财政收入的情况。第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将本级政府财政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列入当年审计项目计划,于第一季度组织审计工作组进行就地审计。审计结束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同时,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第八条 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财政部门向各部门批复的预算,以及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财政预算收支执行和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年报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三)各部门年终预算执行情况汇总表;
(四)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总结,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制订的有关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五)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必需的资料。第九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对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第十条 各级政府的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下达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办法,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规定、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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