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计生协秘书长由村管理员兼任,会员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建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4、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7、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8、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提前生育、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2、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4、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5、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6、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省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若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1、村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2、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3、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
1、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镇驻村干部、联片领导、村党支部委员、村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村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育龄妇女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三查、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档案。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置下月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2、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每年召开1-2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管理服务制度。
1、村建立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应有未婚男女青年花名册,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单。征收社会抚养费花名册,外出外来人员登记花名册以及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项手术的花名册等,并且村管理员要做到每月进行变更。
2、村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计生管理员(协会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镇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生育者在产后3天内应向计生管理员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
4、配合镇计生服务站按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患妇科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
5、积极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在计划生育家庭户中树立“少生快富”示范户,搞好计划生育结对帮扶,尽力为他们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资金、销售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下列内容:
1、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奖励惩罚、优先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
3、年度人口和计生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4、生育和病残儿审批程序、审批结果;
5、新婚、出生、节育、三查和生育全过程管理情况;
6、各种证件的办理程序;
7、计划生育收费项目、标准、程序;
8、县、镇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办法;
9、群众普遍关注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委会与育龄村民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委会(计生办)的管理。
第十五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文明家庭”、“新家庭示范户”、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协会会员和优秀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村委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1、对独生子女因意外亡故、致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其丧失劳动力后的养老问题,按照上级规定给予照顾。
2、本村的独生子女家庭,根据土管部门的规定在宅基地划分和建造房屋面积上,按两个孩子计算给予照顾。
3、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4、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终生只生一孩的家庭户,享受县给予2000元养老保险;
5、对符合条件经审批生育的二女户一方实行绝育后享受县给予1000元养老保险;
6、村委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就业信息,优先解决就业问题。
第十七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
1、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民,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村各类先进评比。
2、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二委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报岩头镇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
村规民约可以自行修订修改一次。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同村民自治章程相比,村规民约的形式相对单一,内容也较单薄,但二者的性质相同,都是生活在一定区域内的村民共同商量制定的、用于规范大家日常行为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因此,应遵循大致相同的制定程序。尤其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绝对不能借口是村规民约就图省事减化操作步骤。
制定村规民约必须坚持合法性、民主性和实用性的原则。所谓合法性,是指村规民约必须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相符合,不能与之相抵触。所谓民主性,是指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要由尽量多的村民开会讨论,共同参与商量制定,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所谓实用性,是指制定村规民约必须结合本村实际,能够解决一些本村存在的问题,把村民该做什幺、不该做什幺规定清楚,尽量不罗列套话、空话。
根据上述原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制定村规民约时一般应按照如下八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宣传发动。
村民是制定村规民约的主体,因此必须让村民知道、理解并积极参与。为什幺要制定村规民约?主要步骤是什幺?那些应写进去,那些可以不写?制定以后怎样执行?这些问题都要让村民了解清楚。村委会要在县、乡两级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利用广播、开会、村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也可以结合日常普法工作,向村民讲解涉及农村的法律政策,讲解村规民约的性质、意义及与国家法律政策之间的关系。尤其要让村民知道的是,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自己制定的,约束的是大家的行为,村委会只是一个简单的组织者,既没有权力自己制定村规民约,也不能利用它来“收拾”村民。
第二步:组建班子。
作为民主管理村务的手段,村委会有责任主持抓好村规民约的制定工作,但具体的起草任务并不由村委会来承担。为体现民意,起草村规民约的班子应先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选产生,再由村委会聘请。村委会还要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为起草班子的工作提供便利。起草班子可命名为“××村村规民约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成立后,要尽快拟定工作时间表。在组建班子时,村委会千万不要赋予自己特权,随意任命或指定起草小组。
第三步:草拟初稿。
起草小组应根据工作时间表,及时向村民公告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方法、程序及截止时间。在充分调查研究及广泛深入群众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其它村已经制定的规约,先拟定本村村规民约的框架,确定本村需要规约的具体事项,再集中力量对村民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进行分类梳理。经过反复比较、细致研究后,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拟出村规民约的初稿。
第四步:讨论修改。
分三个阶段进行。草稿完成后,起草小组先把它提交给村两委,由他们提出修改意见,确定第二稿。再将第二稿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根据村民代表的意见确定第三稿。最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第三稿发放到村民中,再次征求意见,并根据村民意见确定第四稿。在讨论修改过程中,起草小组要在规约条文中尽量反映村民好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没有吸收的村民意见要进行必要的解释。当村两委的修改意见与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相左时,应采纳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
第五步:审核把关。
修改定稿后,起草小组应以村委会名义把村规民约草案提交乡镇或县的基层司法部门,由他们就是否与法律规定相冲突问题提出意见。乡镇或县的基层司法部门主要从法律和政策角度对村规民约草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根据基层司法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第五稿。对基层司法部门指出的违反国家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草案条款,要坚决改正,并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和广大村民通报。
第六步:表决通过。
由村委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村规民约起草小组向村民做起草说明,并逐条解释后,交付村民表决。最规范的表决方式当然是投票,也可以举手通过。以征集签名代替村民会议的做法不可取。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户代表会议也是村民会议的一种形式。因此由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规民约,并不违法,但必须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会议,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如果表决不能通过,起草小组要再次征求村民意见,修改后再行表决。
第七步:乡镇备案。
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起草小组就算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宣布解散了。接下来,村委会要正式向乡镇政府送达备案文书。备案时应附有制定过程说明、起草小组人员名单及乡镇、县基层司法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八步:公布实施。
村委会通过开会、张贴等形式向村民公布新的村规民约,宣布其生效日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印刷成小册子,一户一册免费发放到村民家中,以备随时查阅。至此,村规民约的制定完成了最后一道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民选的村委会在制定村规民约过程中发挥作用,要严格限定在组织者这一角色上。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强加到群众头上,更不能随意更改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已经讨论通过的条款。只有这样,村规民约才能具有双向约束功能,才能真正让群众放心,并愿意遵守。由于村规民约事关本村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全体村民的共同维护,为增加其权威性,根据法律规定,村民会议不得将制定村规民约这样的事项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另外,村规民约还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并不是每一次选举产生的村委会都要制定新的村规民约。如果本村村民自治制度比较健全,已经有成形的村规民约,而本村情况又没有太大变化,就不需要再重新制定,只要就某些条款进行修订就可以了。是重新制定还是修订,或者仍沿用原来的不做更改,其决定权在村民会议或者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不能由村委会说了算。一个可供参考的方法是:在村委会选举用的选票上,同时印上拟制定新的村规民约或者修订旧的村规民约的选项,村民划票时一并做出选择。选举结束后,根据多数村民意见决定是重新制定还是修订,由新选举的村委会实施。
本文来自作者[伊桂霞]投稿,不代表汇盛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s59.cn/hs/3347.html
评论列表(3条)
我是汇盛号的签约作者“伊桂霞”
本文概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
文章不错《如何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