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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女甲在家淋浴时煤气中毒死亡,其丈夫为其在A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意外险,每份保险金额10万元,在B公司为其购买了五份意外险,每份每份保险金额10万元,在C公司买了一份,保险金额10万元,我们在接到A保险公司委托后进行查勘,在了解到其投保情况后很慎重,分别向其丈夫某乙、其父母都详细了解了情况,没有证据表明其属自杀,也向当时出警的公安机关了解了情况,警方经现场勘查后认为属非刑事命案,准许家属将尸体火花,法医的结论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在审核保单时发现投保人一栏里填的是死者甲的名字,被保险人一栏里填的也是甲的名字,而保单下面签字栏里投保人一栏签的是其丈夫某乙的名字,被保险人签字栏未签,空白。保险公司营业部门证实,是其丈夫一人到营业部购买的保险。
A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作出了保单无效,拒赔的的结论。(据了解,B保险公司认为该案有疑点,向公安机关报案)
仅就A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来说,个人有如下几个疑问:
第一、此份报单的投保人是谁?
在保单开头投保人一栏里填的是死者某甲的名字,而保单结尾处投保人签字栏里签的是其丈夫某乙的名字,哪一个才是投保人?
如果某甲是投保人,那保单结尾处被保险人一栏里的签字是否一定必要?如果是,那其中的逻辑就是“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需经自己书面同意”,这显然是没必要的,所以,如果投保人是死者某甲,那保单应该是有效的。
如果其丈夫某乙是投保人,那似乎能适用《保险法》五十六条的规定,保单无效。
个人观点认为投保人应为死者某甲。“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本案里,是谁与保险人定的保险合同,谁支付的保险费?难道需要去考证这笔保险费是从谁的财产中支付?那如果是从夫妻共有财产中支付呢?所以,认定投保人只能是保单所载明的人,即投保人一栏里载明的。虽然事实上是其丈夫到营业部购买的保险,虽然保单结尾处投保人签字栏里的签名是其丈夫某乙,但这份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也应该是死者某甲,其丈夫只是为其购买保险的经办人员,而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第二、保险人承保时审核不严格
如果保险人在承保时严格审核,那上面所说的情况是不会出现的,而既然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为其签发了保单,是否可算作是对因被保险人未签字拒赔权利的放弃呢?这种情况下,是否能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如果能,即使本保单的投保人是死者丈夫某乙,保险人似乎也不应主张保单无效而拒赔。适用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拒赔,是否过于死板?
第三、在团意险中很多保单都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
在团意险中,尤其是不记名投保的情况下,大多数保单都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这些保单是否都可以按照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主张无效?在实际操作中,还没见过一例这样的案子保险公司主张保单无效的。
因此,个人认为本案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似乎不是很正确,如果怀疑案子有问题,慎重是必要的,我觉得按B公司的做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稳妥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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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 被保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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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员工意外险是以团体方式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企业员工意外险是由保险公司签发一张总的保险单,为该团体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一般是按职业类别来购买企业员工意外险,要求达到一定人数就可以购买。以平安为例,1~3类最低购买人数为8人,4类以上最少为20人。购买企业员工意外险需要多少个人才能投保,一般会因为保险公司的不同、职业类别的不同等原因具体而定。
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购买。企业员工意外险险对被保险人的年龄有要求,费率也因职业类别而不同。期限一般是一年或更短期。保障范围一般是意外伤残再附加意外医疗保险。
购买企业员工意外险,除一般应保管好保险合同、履行好如实告知义务、索赔注意单证齐全等各种保险常规知识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点:一是购买团意险前后应采用适当方式向员工明确宣示。
二是需提供购买员工人数、职业或工种、保额需求或费用预算等信息;需填写购买书、提供员工清单、通过现金或支票缴费;
三是购买后被保险员工人数或工种发生变化,应于10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合同批改处理,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四是要明确指定受益人。主要是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企业员工意外险购买,我们需要一个专业的购买平台:
保险公司的团体意外险本来就是随时可以更换被保险人的。只要提供变更的申请书、公司盖印后的清单就可以了。下面第三条说到被保险人能更换问题,以下是团体保险的投保原则:
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它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团体保险一般有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等种类。
一、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合法团体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员,都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不能接受以购买保险为唯一目的而临时组成的团体投保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拒保的行业:煤矿采选业、金属矿采选业等其它采掘业、烟花爆竹业、火药爆竹制造及处理、潜水工作人员、战地记者、特技演员、动物园驯兽师、高空杂技、飞车、飞人演员、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防爆警察、特种兵、空中或海上服役军人等等。
二、一、二、三类行业,团体投保的最低投保人数为8人,特殊情况下,如投保团体总人数不足8人须全员投保,3人以下的团体不能投保团体险。四类及四类以上行业的团体投保,最低投保人数须达到20人。
投保人全额负担保险费时,符合投保条件且具备参加保险资格者均需参加;若投保条款的承保对象中包括连带被保险人,则符合投保条件的连带被保险人须全员参加。被保险人自负部分保险费时,参加人数必须达到可保人数的75%;若投保条款的承保对象中包括连带被保险人,则符合投保条件的连带被保险人的参保比例必须达到连带被保险人总数的60%以上。
三、保险公司为投保单位设立公共账户,单位对账户资金有分配权。为每一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单位交费”和“个人交费”两个部分。
投保单位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可以将公共账户的资金分期分配至给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也可以随时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投保单位及每一被保险人提供科学、全面的账户管理,提供账户记录、账户变更、账户查询、对账服务、以及缴费、领取、核算等功能,为投保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强大的服务支持。
四、保证权益的增值部分企业可自主支配,企业可要求以减保选择权的形式退回企业。也可集中在公共账户内保值增值或另做分配。
企业决定红利的归属分别划入相应账户,成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继续保值增值;或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投保单位;或者将红利保留在我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保险公司公布。
五、保障第一,收益第二:保险的最大功能是转移风险,因而不能本末倒置。
综合投保,避免重复:以便全面有效分散各类风险,避免资金利用不当,从而节省投保费用。谋求高保额:只有高保额才能防范大的风险。缴费灵活,且险种服务功能要全面。一旦决定,及时投保:早一天投保就早一天安心。
六、单位投保团体意外险,在保单有效期内,如果员工变动,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加保或退保手续,但员工离职时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保险金给付情况的,不能退保。
公司投保团体保险,若某被保险人离职,或投保单位决定不再为某被保险人投保或要增加被保险人,有如下处理办法:一种方法是直接为该离职人员办理退保手续,按照公司的交费情况,退还其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退还保险费),也可直接办理新增被保险人的加保手续。另一种办法是当某一被保险人离职时,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是起终止。根据公司的要求,保险公司可直接将该个人帐户累计额记入“临时帐户”,待增加被保险人时,再将其帐户金额从“临时帐户”中转存入新增被保险人的交费帐户,手续更为简单。
七、所谓分红是指保险公司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一种人寿保险。
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
八、投保团体保险一般不需要每个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只需要单位如实填写有关投保单证就可以了,投保人签名处必须由投保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应与投保单位的全称一致)。
团体保险单一般是一式两联,分别由投保单位和保险公司持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投保的是包含死亡责任的团体险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需要经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同意。
九、人身保险团体业务的被保险人有权知道关于投保险种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十、为避免道德风险,即防止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后由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一旦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受益人,应尽早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事宜,否则一旦出现赔付,则应依据保单和现行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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